仲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6:34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23号

原告仲某某,女,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韶华,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孟某某,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拴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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