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与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545号
原告钱某某,又名周某某、周某,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占某某,女,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拴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