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行与被上诉人袁秋梅及原审第三人宋二虎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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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6:50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漯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宏,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行,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菲菲,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秋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宏献,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宋二虎,男。
委托代理人:苏江丽,女,汉族。
上诉人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诉人李行因袁秋梅诉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田新亚
代理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