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国栋因与被上诉人李盼盼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五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五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赵××。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