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丽伟诉被告张少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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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6:54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366号
原告:翟丽伟,男,汉族
被告:张少林,男,汉族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丽伟诉被告张少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丽伟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丽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翟丽伟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