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留东诉被告许昌市华军桥涵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韩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39号
原告:齐留东,男,汉族
被告:许昌市华军桥涵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韩学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留东诉被告许昌市华军桥涵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韩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留东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留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留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留东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