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嘉琳诉被告马田田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208号
原告:张嘉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明璐,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田田,女,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嘉琳诉被告马田田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嘉琳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嘉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嘉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嘉琳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