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春贤诉被告李秋景、李彤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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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6:56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一初字第573号
原告:常春贤,男,汉族
被告:李秋景,女,汉族
被告:李彤庆,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春贤诉被告李秋景、李彤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春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春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春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常春贤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