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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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7:06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66号
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明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晋二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屈彦生,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桂村乡周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屈彦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屈彦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黄艳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