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惠芳诉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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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7:09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36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2年生,住尉氏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 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