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淑芝、曹林、曹洪飞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全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淑芝,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林,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洪飞,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林,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淑芝、曹林、曹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