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艳惠与谷现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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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7:38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6号
原告靳某某,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袁亚红,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某某,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