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利国与周晓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康利国,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晓飞,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利国诉被告周晓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利国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利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康利国负担。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