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平诉崔光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7:4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巩民初字第3587-2号

原告:李和平,男,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

被告:崔光现,男。汉族,1960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原告李和平诉被告崔光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战锡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谷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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