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树诉李军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7:4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巩民初字第3634-2号

原告:陈松树,男,汉族,1963年7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瑞,女,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小平,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

被告:李军委,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陈松树诉被告李军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树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松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战锡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谷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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