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郑州光华炉料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8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光华炉料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郑州光华炉料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崔明卫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