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平诉柴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7:47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05号
原告李淑平,又名李大平、李淑苹,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柴桃,女,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新路,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平诉被告柴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李淑平负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