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学有诉白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6号
原告秦学有,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白建松,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秦学有诉被告白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被告白建松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手续,致该案件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小额诉讼程序。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