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20 08:04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2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10月13日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2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黄晓燕,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民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辩护人黄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豫B22A77黑色小型轿车,沿兰考县汴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朝阳路交叉口时,撞上田某某驾驶的豫BT6698小型轿车后尾部,后撞上在路边停着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又撞上孔某某家门口前停放的孔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经抽血检测,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54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认定,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贾某某与孔某某达成协议,贾某某赔偿孔某某人民币3000元整,孔某某对贾某某表示谅解。2015年1月26日,贾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协议,贾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3500元整,王某某对贾某某表示谅解。2015年1月28日,贾某某与田某某达成协议,贾某某赔偿田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000元整,田某某对贾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贾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查获简要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兰考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兰公交(2014)第3795号)、照片3张、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三份、谅解书三份、收到条三份,证人孔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血醇含量为208.54mg/100ml,血醇含量较高,且造成多起交通事故,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与三被害人均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代理审判员  宋 玉
人民陪审员  张一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