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宏兵因与上诉人陈风振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8:15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宏兵,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风振,男,汉族。
上诉人卢宏兵因与上诉人陈风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小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宏兵、上诉人卢风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小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