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志与曹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686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志,男,1961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曹刚,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刚在银行有工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曹刚的工资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