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春与胡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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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8:27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宝执字第113号

申请执行人雷春,女,1944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学斌,男,58岁,汉族。

申请执行人雷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胡学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胡学斌及妻李先枝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限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连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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