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8:27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存款1500元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连帝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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