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玉兰与娄振宝、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8:27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00-3号

申请执行人申玉兰,女,1943年6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民,男,1951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娄振宝,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雪,女,约50岁,汉族,系娄振宝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玉兰诉娄振宝、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理从新作出法律文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连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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