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雅与李晓辉、谭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李会雅,女,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晓辉,女,1987年9月17日,汉族。
被执行人谭帅杰,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会雅在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信用社的存款43000元担保款,现因李会雅诉李晓辉、谭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会雅在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信用社的担保款4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连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