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柱与王在彬、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刘卫柱,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在彬,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丽娟,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刘卫柱申请执行王在彬、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刘卫柱提供被执行人王在彬、王丽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刘卫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在彬、王丽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卫柱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在彬、王丽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杨 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原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