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林与牛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8:44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马春林,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牛振军,男,1988年4月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马春林申请执行牛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牛振军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牛振军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牛振军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牛振军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