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爱军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8:46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鹤山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陈爱军,男,1969年8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发明,任该矿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爱军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4)鹤山民初字第294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爱军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294号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焕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