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结与贾岗山、林晓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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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09:3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岗山。
委托代理人:张永亮,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富结。
委托代理人:肖道林,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铁山,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晓东。
委托代理人:胡永正,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箕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林晓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华县中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箕城路南段新地阳光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叶蔚,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贾岗山与被上诉人刘富结、林晓东、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房地产公司)、西华县中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建材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富结于2013年5月16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贾岗山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林晓东、新地房地产公司、中盛建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并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周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贾岗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贾岗山的委托代理人张永亮、刘富结的委托代理人肖道林、朱铁山,林晓东的委托代理人胡永正到庭参加诉讼。新地房地产公司、中盛建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贾岗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会斌
审 判 员  焦 宏
代理审判员  袁 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盼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