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甲与被告米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9:43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01468号
原告冯某甲,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米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米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