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9:43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155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某甲,男,住址同上。
被告张某乙,男,住址同上。
被告张某丙,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