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甲与被告柳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9:47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56号
原告苏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柳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