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帅与被告贾彬、李涛、王振洋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09:47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84号
原告陈帅,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贾彬,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李涛,男,住遂平县。
被告王振洋,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与被告贾彬、李涛、王振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帅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原告陈帅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