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04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38号

原告孔某,女,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周某,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孔某承担。

审  判  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亚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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