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亚诉被告付孔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04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848号

原告胡亚,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无业,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付孔霞,女,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诉被告付孔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请求内容不当,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思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