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霞诉被告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信浉民初字第41号
原告严霞,女,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信阳市商城县。
被告郑宏,女,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霞诉被告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霞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纠纷已解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严霞负担。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张金强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