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明勇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双井乡五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344号
原告石明勇,男,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双井乡五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国富,该村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明勇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双井乡五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明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明勇以双方私下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明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石明勇承担。
审 判 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