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告王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金初字第7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梁光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桂义,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祥魁,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晶,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告王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