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友江与被告范林啸、范晓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20 10:06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信浉民初字第2069号

原告段友江,男,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

被告范林啸,男,汉族,1961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范晓朋,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许德珩,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友江与被告范林啸、范晓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友江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友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友江承担。

审 判 长  张建霞

审 判 员  范庆龄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 欣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