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万喜诉被告胡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122号
原告张万喜,男,汉族,50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袁芳兵,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少兵,男,汉族,45岁,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喜诉被告胡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喜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万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