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08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法民初字第1840号

原告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茗阳天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树国,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信阳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怀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茗阳天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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