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诉被告固始县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08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220号

原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周启明,院长。

被告固始县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九龙,经理。

本院在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诉被告固始县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待中止审理的条件解除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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