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帮芝解除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08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法民初字第1392号

原告信阳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会友。

被告陈帮芝,女,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信阳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帮芝解除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另一同类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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