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翔馨诉王忠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08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632号

原告邓翔馨,男,汉族,26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王忠鑫,男,汉族,27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邓翔馨诉王忠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翔馨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翔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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