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38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58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60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