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09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1992年6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双。

委托代理人李宗憶,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金强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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