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1992年6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双。
委托代理人李宗憶,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金强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