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敏诉被告樊金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11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臧敏,女。
被告樊金林,男。
本院在审理臧敏诉樊金林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臧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卓珂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向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