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琳诉被告王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11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216号
原告刘琳,女。
被告王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琳诉被告王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琳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琳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琳负担。
审判员 尹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向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