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聚锋与张庆堂、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14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39号
原告袁聚锋,男,1980年出生。
被告张庆堂,男,1972年出生。
被告王勤,女,197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德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聚锋诉被告张庆堂、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聚锋对被告张庆堂、王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聚锋负担。
审判长  田仲秋
审判员  梁培勤
审判员  梁大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