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合胜与陈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17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姚合胜,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陈万利,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原告姚合胜诉被告陈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合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合胜承担。
审判员  张清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 威